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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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式: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二十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 1、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4、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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