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又称为竞业回避协议、竞业避让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要注意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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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应当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一定经济补偿。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
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了补偿金的,那么竞业禁止协议就具有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业协议上面不得从事的行业的效力。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的,那么不具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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