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又称为竞业回避协议、竞业避让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要注意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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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协议不能拒绝签订,需要合法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若不是上述人员的,可以拒签。
不是每个劳动者都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义务可只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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