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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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如下:他人的婚姻自由权,表现为利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领导等;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符合下列要件的,可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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