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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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过户遗嘱还是有效的,但房产不过户超过法定时间就没有法律效益。有了遗嘱但没有过户的房子,如果受遗嘱一方应当知道但是在法定时限没有表示接受或者放弃的,遗嘱无效。
是否发生效力视情况而定。如果被起诉的纠纷与所涉及过户的不动产有关系,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果被起诉的案件与需要过户的不动产没有牵连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异议,权属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自登记完成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是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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