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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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 (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 (三)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四)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股东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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