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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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使用技术秘密超出约定范围的;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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