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购买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予夫妻二人,那么房屋只是赠予男方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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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若婚前双方父母出资,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分割。 2、若婚后出资,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确定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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