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山林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时取得,签订合同后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山林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此证只收工本费不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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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由流转双方洽谈磋商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由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如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在县、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意受让的,可以进一步磋商,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合同。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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