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16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范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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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变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支付机构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准予终止的,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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