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
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
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