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同时劳动者一般还会根据岗位的不同另外签订各自的补充协议。所以,如果审核合同内容没有问题的话建议签订,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的监管。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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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是,由于福利具有较大的用人单位自主性,且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所以,除非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了福利事项,否则只能按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来决定谁有权享有谁无权享有。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就企业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具有行业性质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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