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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用途、地役权、抵押权等变更登记,根据不同的登记申请人提交不同材料。以转让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缴纳税费证明; (2)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及材料;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保留原划拨方式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税费缴纳凭证。土地登记人员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需要的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变更的材料等;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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