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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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具体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有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具体减幅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新规定如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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