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括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所以农民工追计薪酬还是需要向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诉求,由政府部门责令支付,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此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社部与两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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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是指员工通过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其他员工采取激进手段来要挟、勒索用人单位,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应该采取协商、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等合法的方式来讨薪。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处理方法如下:首先,明确双方合同中关于支付工资是如何约定的;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并没有违反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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