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确认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人应当就拟转让股权数量以及价格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表示不予购买的才能对外转让。否则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会会议通过,而对外转让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大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协议中其他股东的签名是伪造的。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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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转让无效,取决于以下三种情况: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股东违反规定转让股权的,视为无效;违反特别规定,国有股转让未经批准的,视为无效。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定有如下: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约定,就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表示同意转让的方式也有:明确表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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