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确认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人应当就拟转让股权数量以及价格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表示不予购买的才能对外转让。否则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会会议通过,而对外转让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大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协议中其他股东的签名是伪造的。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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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私自转让其股份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大股东不可以强迫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转让应当以自身真实的意愿为基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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