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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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的,由债务人偿还,其配偶不承担该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也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主张主张债权。
婚内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般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婚内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责任,如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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