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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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婚前债务一般是由债务人个人承担。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离婚协议的债务承担:离婚时,夫妻的债务承担、共同财产的分割都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双方一起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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