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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提出的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是指能适用仲裁法的范围,积极适用范围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消极适用范围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转移、续订及终止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离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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