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结婚登记,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持有下列证件: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对于来自同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之华侨(包括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外籍华人)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未婚、离婚或丧偶,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丧偶证),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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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本人的有效护照。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在与之结婚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需要满足结婚的登记条件以及准备好结婚的证件材料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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