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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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如下: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国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得征税对象有以下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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