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无法生育: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属于最高院相关司法意见中确定的典型情形之一。 一【因无法生育离婚符合相关司法意见】 我国传统观念上有一个显著的婚姻特征就是“结婚生子”。虽然婚姻的目的并非单纯结婚生子、传宗接代这么简单。但传统观念不可能一下子改变。所以法律适应现实需要,把生理缺陷问题视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形之一,并以司法意见的形式加以规定。 二【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第一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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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不能作为理由离婚。离婚时,不能生育一方,同财产适当多分一点。目前社会崇尚男女平等,我觉得男女之间平等是相互的。如果男人不能生育,女人提出离婚,我觉得无可厚非,因为女人有做母亲的权力,男人应该接受;反之,男人当然也有做父亲的权力。推荐阅读:探讨生育权的法律限制问题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个人认为,离婚只是一种个人的选择,选择与不选择,都不能说哪个是错的。每个人都有选择如何生活的权力。有人说的对,这种事情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是真的你遇到了,或许说起话来就没有那么轻松自然了。
婚姻中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对方不同意,也是可以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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