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0条、19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法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四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法人实际上已停止营业多年,但却每年都进行各种年度检验,资产被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或转移。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时增加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活动停止后一段时间内未实施恢复营业行为即视为解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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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二、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 五、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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