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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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医鉴定委托书》; 2、医院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小结); 3、ct片,x光片、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4、受害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公安机关并不为当事人提供伤残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材料为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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