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权起纠纷了,可以起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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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纠正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企业名称;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企业名称;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企业名称;其他。
法律法规应予纠正不适宜使用的企业名称主要包括: 1、含有邪恶宗教、侮辱性的词语的; 2、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 3、法律法规纠正不适宜使用的其他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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