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要如何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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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的处理办法: 1、一般情况下,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确保该被收养人为无父无母的孤儿。 2、并依法与其现存监护人订立收养协议,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且无法查询该孤儿生父母信息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的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确保该被收养人为无父无母的孤儿。 并依法与其现存监护人订立收养协议,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且无法查询该孤儿生父母信息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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