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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对象有: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以下刑事申诉:不服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不服高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原经高院复核的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高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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