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