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是我国五大主刑之一。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后,由犯罪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司法局来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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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情况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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