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判决书丢失,不影响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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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法院档案室复印,你可以自己带上身份证或委托律师到法院档案室去查阅、复印法院案卷中的判决书; 在复印件上盖上法院档案室的章后,所复印的判决书与判决书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书丢了能补。 案件当事人的判决书丢失的,可以到做出判决的法院重新申请领一份。 当事人还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法院档案室一般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当事人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加盖章,该复印件效力便等同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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