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原则: 第一,规定适当补偿原则。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规定合理补偿原则。如《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相应补偿原则。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一定补偿原则。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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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各行政相对人,不能因性别、年龄、职业、宗教等因素而歧视他人。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在实体公正方面,应做到以下三点: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在程序公正方面,要做到: (1)工作人员自己不参与和自己有牵连关系的案子; (2)工作人员不单方接触当事人; (3)工作人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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