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对多层建筑间距是这样规定的: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期的建筑物高度的1。54倍,旧区不小于1。3倍。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 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超过10米,系数再增加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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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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