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1董事会决议通过2投资方(股东)批准3商务部门批准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11劳动登记证注销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1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1天。(二)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1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1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1天内刊登。(四)清算财产分配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2国家税款。3其他债务。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五)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1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1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1申请报告(2份)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12企业公章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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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注销程序: 1、按照企业董事会、股东的决议,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 2、公告,并出具清算报告。 3、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4、进行海关、财政、统计部门的注销核准。 5、外汇登记证注销。 6、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首先需要在公司内部达成解散协议,然后需要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并展开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后,应当公司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具体又包括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和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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