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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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登记步骤有: 1、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分配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3、填写登记申请书。 4、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1、继承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不动产登记的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2、向该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材料、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该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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