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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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及时足额支付价款的情形。出卖人可以解除买房合同,买受人可能会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购房者逾期未去收房算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后验收房屋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兼有相应的检验、通知义务。并且,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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