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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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以下三点: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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