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有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两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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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标准来评定伤残等级。伤情有该标准规定的情形即有伤残等级。
只要达到伤残标准的,无论伤到什么程度,都可以有伤残等级。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认为存在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是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的,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然后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来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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