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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发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根据法律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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