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资格:(设立)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申办手续:(设立)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8、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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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条件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一半以上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有公司名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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