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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即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双方同意。 2、当事人双方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一)交验材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登记证(正本)及《跨国收养合格证明原件》。 3、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1份。 4、送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二)受理申请。收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向当事人讲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笔录。收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四)审核批准。收养登记员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省民政厅审批,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颁发证明。当事人均在场时,收养登记员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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