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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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调岗降薪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变更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
调岗降薪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后仍存在争议,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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