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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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是法定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有限合伙人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后,有限合伙人即使将其出资全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和正常运营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合伙人要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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