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定退伙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