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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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追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包括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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