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得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试用期则是选择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以便通过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合同期限为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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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包括岗位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变更岗位的,可以约定变更后的工作岗位等事项。变更后,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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