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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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依法成立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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