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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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责任以及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完全责任; 2、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 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比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采用完全责任承担100%责任,主要责任承担60%至90%责任,次要责任承担20%至40%。
医疗事故的责任比例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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