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但是公司效益不好,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降低其工资的,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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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入职的时候是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是会对员工有很大影响的,首先公司不签合同可能是为了逃避为员工交保险,要是没有保险的话员工在上班的时候人身会没有保障,而员工入职时间没有超过一年且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要是员工没有签订合同就辞职的对以后找工作也会存在不利的因素,因为现在公司招聘都是需要员工有工作经验的,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就证明不了自己是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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