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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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情况: 1、职工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这种解除方式适用于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形。 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职工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职工不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实施危害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强迫职工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等。
不可以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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